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而设立的条款。然而,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类型。 首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基于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对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一些高危的娱乐活动中,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里约定“若发生人身伤亡,商家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无效。这是因为人身损害涉及到人的基本权益,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排除法律的保护。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当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受损时,如果合同中有免责条款试图免除这种责任,该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运输公司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货物损失,运输公司均不承担责任”,若运输公司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司机酒驾导致货物损毁)造成货物损失,这个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同样规定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合同随意免除自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的责任,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 此外,免责条款若显失公平,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另一方明显不利,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被撤销,该免责条款自始无效。 当发现合同中存在可能无效的免责条款时,当事人可以先与对方协商修改合同内容。如果协商不成,受损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损失证明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了解合同中无效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公平的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