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刑事案件中,准确判断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公正司法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情形: 首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方面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那么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比如,一个鉴定机构只能进行常见的文书鉴定,却对复杂的DNA鉴定出具了意见,这显然不符合规定。同样,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就好比让一个没有医生资格证的人来出具医疗鉴定,其结果的可靠性是无法保证的。 其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将被排除。例如在法医鉴定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提取和检验样本,就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这样的鉴定意见自然不能被采用。此外,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为签名和盖章是对鉴定意见负责的一种体现,缺少这些就无法确认鉴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者,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如果鉴定意见与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关系,那么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就没有实际意义。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对现场遗留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所得到的意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鉴定意见也可能被排除。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总之,在刑事案件中,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是严格且细致的,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