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涉外婚姻不予登记?


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之间的婚姻。在我国,并不是所有涉外婚姻申请都会被准予登记,以下几种情况的涉外婚姻不予登记。 首先,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予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就是说,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有一方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婚姻登记机关就不会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其次,非双方自愿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如果在申请涉外婚姻登记时,有证据表明一方并非自愿结婚,例如存在胁迫等情形,登记机关不会予以登记。 再者,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记。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已经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那么新的婚姻登记申请将不被批准。 另外,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也不予登记。这同样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比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等。 最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况。虽然《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婚姻生活和对方健康的疾病,且在婚前隐瞒,另一方在知晓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婚姻登记时,如果发现一方患有此类严重疾病且可能影响婚姻的,登记机关也可能不予登记。 总之,涉外婚姻登记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才会被准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