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继承人的权益以及被继承人的意愿。下面将详细介绍哪些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这里所说的故意杀害,是指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无论是否既遂,只要有故意杀害的行为,该继承人就会丧失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基本的伦理道德,被继承人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自然不能让实施这种行为的人继承遗产。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也会丧失继承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即使没有成功,也会丧失继承权。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遗产继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防止继承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遗产。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遗弃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虐待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判断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进行改动;隐匿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隐藏起来;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掉。如果这些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欺骗被继承人,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遗嘱;胁迫是指继承人以威胁、强迫等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如果情节严重,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总之,法律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