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房产在离婚时不能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可以进行分割。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哪类房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首先是一方的婚前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那么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即使婚后双方共同居住,这套房子在离婚时依然归男方所有。 其次是父母赠与一方的房产。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女方父母在婚后为女方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再者是用他人名字登记的房产。如果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如登记在子女或者父母名下,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直接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讲,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而不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只能就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按照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 另外,承租的公有住房也不能分割所有权。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夫妻双方对于承租的公有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离婚时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只能就使用权进行协商或者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最后,部分军产房也不能分割。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对于军产房的处理,通常要根据军队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来执行。一般情况下,军产房的所有权归军队,夫妻双方只有居住权,离婚时不能对军产房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对军产房的居住使用有争议,可由军队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总之,在离婚时,明确哪些房产不能分割对于妥善处理财产问题至关重要。夫妻双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