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经侦判定评估业务居间人有罪的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安经侦判定评估业务居间人有罪,需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相关证据。下面来详细分析不同的情形。 首先,可能涉及的罪名之一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评估业务居间人故意提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评估报告等文件。比如,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情节严重”通常包括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其次,若评估业务居间人收受贿赂,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评估业务中,居间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行贿人在评估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可能触犯此罪。 此外,如果评估业务居间人在业务活动中,为了促成交易,采取诈骗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之,公安经侦判定评估业务居间人有罪,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