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的是?
我在学习行政法相关知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这块不太理解。做题的时候遇到问哪些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特征的题目,总是选错。我想知道行政强制措施法律特征具体有哪些,能让我区分出不属于它的特征,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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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的法律特征。首先是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财物的暂时性限制或控制。比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的人进行约束至酒醒,这只是在其醉酒状态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自身安全时的暂时措施,等其酒醒恢复正常状态,该措施就会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控制”,体现了这一特征。 其次是预防性,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往往是预防危害的发生或扩大。例如,在发现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时,行政机关可以查封其生产场所和相关食品,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再者是法定性,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另外,行政强制措施还具有程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财物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等。 所以,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特征的情况,就是不符合上述暂时性、预防性、法定性、程序性等特点的情形。比如,如果一项措施是永久性的限制或控制,那就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所谓“强制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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