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再缓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亲戚被判了死缓,我很担心他的情况。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再缓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再缓,再缓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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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它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对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再缓的情况进行严格把控。这里的“再缓”通常是指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重新计算死缓期间这种情况。当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时,首先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司法认定和审判。判断该故意犯罪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就不会立即执行死刑,而是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
“情节恶劣”的判断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绝对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例如,犯罪动机是否卑劣,手段是否残忍,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等。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会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判断。
死缓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刑法“少杀、慎杀”的 刑事政策,既给予了严重犯罪分子应有的法律制裁,又为那些具有悔改可能的罪犯提供了生的机会。对于那些在死缓期间能够遵守法律、积极改造、有立功表现的罪犯,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宽大处理,使其有机会减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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