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机关是哪个?
我企业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税款,听说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是不清楚该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我想知道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机关到底是哪个,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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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延期缴纳税款是有明确规定和相应核准机关的。首先来解释一下延期缴纳税款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因为一些特殊的困难,比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遭受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等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时,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延长缴纳税款的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特殊困难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上述提到的不可抗力和货币资金不足等情况。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所以,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这意味着企业或个人如果遇到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要向省级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他们的批准才可以延期缴纳,且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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