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机关是什么?
我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没办法按时缴纳税款,听说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机关申请核准延期缴纳税款,也不清楚具体的流程和要求。想问问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机关到底是哪个,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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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关。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延期缴纳税款的概念。它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以及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018年国地税进行了合并,目前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关行使这一核准权。 当纳税人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要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如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税务机关会对这些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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