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采购不能收质保金是由哪个法律规定的?
我在负责医疗设备采购工作,最近听说医疗设备采购不能收质保金,但不清楚具体是依据哪条法律规定。我想弄明白这背后的法律依据,以免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所以希望能得到准确的法律条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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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医疗设备采购绝对不能收取质保金。不过,相关法律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有着一些原则性的规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基础,它规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医疗设备采购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质保金,这其实是一种合同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质保金条款,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况。 其次,关于政府部门采购医疗设备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时,如果收取质保金,也必须符合这些原则。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的采购资金,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金额等内容一致。这意味着,如果约定了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且设备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质保金。 此外,国家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例如,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一些文件中,倡导减少对企业不合理的资金占用,规范保证金的收取。虽然没有直接禁止医疗设备采购收取质保金,但要求合理设置质保金的比例和退还条件等。所以,医疗设备采购是否收取质保金,更多的是基于合同约定以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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