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不给唱作者钱违反了什么法律?
我开了一家歌厅,一直用一些歌曲供客人演唱,但没给歌曲作者钱。最近有人提醒我这样可能违法,我想知道这到底违反了什么法律,会有什么后果,心里有点慌,希望懂法律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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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不给歌曲作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歌曲属于音乐作品,作者对其拥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歌厅通过播放歌曲供客人演唱的方式,属于机械表演。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歌厅在未获得歌曲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歌曲进行经营活动,就侵犯了作者的表演权。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所以,歌厅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应当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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