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进行讯问吗?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刑事诉讼方面的知识,看到了关于讯问和强制措施的相关内容,不太明白是不是只有在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讲讲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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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制措施后并非才能进行讯问。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表明,对于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也可以通过传唤等方式进行讯问。 其次,从强制措施和讯问的概念及关系来讲,讯问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一种侦查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常见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虽然在实践中,常常在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同时进行讯问,以便更好地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但二者并无必然的先后顺序。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有诸多要求。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一旦发现不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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