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哪些法律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下面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结婚相关的法律关系。结婚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根据该编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该编还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像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的婚姻是无效的;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其次是家庭关系,这包括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在夫妻关系方面,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同时,夫妻之间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也有相应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再者是离婚相关的法律关系。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的方式、条件和法律后果等都有规定。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后,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等问题。比如,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调整收养关系。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该编对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都作出了规定。例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