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


在我国,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但并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首先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不能随意将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元素用作商标。比如,不能用与国旗图案近似的标志来申请商标。 其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象征,未经允许不能擅自使用其相关标志作为商标。 再者,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像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标志,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用作商标。 另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类官方标志具有权威性和特定含义,不能被滥用。 还有,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和“红新月”是具有人道主义救援意义的标志,受到国际公约的保护,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也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要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民族矛盾的标志。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同样不可以作为商标。比如,用“瑞士制造”作为商标,但商品实际并非来自瑞士,这就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在禁止之列。商标应该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传播积极正面的价值观。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北京”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是“北京烤鸭”这种具有特定含义的组合则另当别论。 了解这些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规定,有助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避免选择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志,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