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哪个?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它们的法律效力是有高低之分的。 首先,法律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它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其次是法律,这里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民族自治地方适用。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效力相对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