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的是由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制定的,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如《工伤保险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则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而其他规范性文件范围就比较广泛了,比如一些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通知、意见、办法等。它和法律法规规章最大的不同在于效力层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较高的法律效力。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果抵触则无效。在实际生活中,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细化和补充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发挥具体的管理和指导作用,但它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某一行业管理的通知,就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它可以对该行业的一些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违反上位的法律法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