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企业破产相关的事情,对普通破产债权这块不太明白。想了解普通破产债权到底是指什么,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和规定的,它和其他类型的债权又有哪些区别呢,希望能有人详细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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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指的是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没有特别担保的欠款或因合同、侵权等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权大多源于日常商务交易,像企业和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合同往来产生的欠款;还有企业侵犯他人权利,比如侵害消费者权益后要承担的赔偿债务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就明确了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这进一步说明了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定义归属。 普通破产债权有一些特征,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可强制执行,并且要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普通破产债权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在偿还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后,从剩余的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 相关概念: 破产债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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