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债权人?
最近对破产债权人这个概念比较疑惑,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人能被叫做破产债权人呢?是只要对破产企业有债权就算吗?还是有其他的限定条件呀?希望能有人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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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设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向破产债务人索偿债务权利的人。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前就对这个企业拥有合法债权的人。 这里的债权来源多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债权的债权人,像和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企业却没按约付款的供货方;因遭受侵权行为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例如被企业生产的产品侵权导致受伤,有权要求企业赔偿的受害者;因不当得利行为引起的返还请求权人,也就是企业不当获取利益,受损方要求返还的人;基于无因管理行为引发费用返还请求权的人,比如为企业管理事务垫付费用,有权要求企业偿还费用的人;对于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益的请求权人。 在破产程序里,破产债权人有着重要权益和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他们有资格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投票决策,像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等;同时有权利获取并了解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等。而且破产债权人享有从破产财产中公平平等受偿的权利,不过其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规定行使,不能个别执行、单独受偿。 相关概念: 破产宣告: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程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法定程序。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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