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刑罚的具体运用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它涉及到如何将法定刑适用于具体的犯罪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及常见易混淆的错误点。 首先是累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这里有几个条件需要注意,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特别累犯则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如果有人认为累犯可以适用缓刑或者不一定要从重处罚,那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是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若有人错误地认为自首后一定会从轻处罚,而忽略了“可以”这个弹性规定,这也是对刑罚运用的错误理解。 还有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不能错误地认为只要有立功就必然会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 另外,缓刑也是刑罚运用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需要注意的是,缓刑的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错误地认为只要宣告了缓刑就不会再执行原判刑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数罪并罚方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错误地计算数罪并罚的刑期,也是对刑罚运用的错误理解。 总之,刑罚的具体运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在判断关于刑罚具体运用的选项是否错误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