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哪些情形的人应被逮捕?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应当被逮捕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简单来说,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人犯了罪,而且很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这个人还有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安全、破坏证据等这些危险行为的可能性,那司法机关就可以决定逮捕他。 其次,该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这意味着在判断是否要逮捕时,犯罪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等情况都会被综合考量。比如,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拒不认罪认罚的,相比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认罪认罚的,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从而被逮捕的可能性就更大。 另外,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也就是说,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过故意犯罪记录,又或者连身份都不清楚,在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会被逮捕。 最后,该条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例如,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在传讯的时候不及时到案等,情节严重的话,司法机关也可以对其进行逮捕。总之,逮捕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条件限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