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中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


在摄影领域,合理使用肖像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肖像权呢?简单来说,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摄影中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首先,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例如,一位摄影爱好者为了提升自己的摄影技巧,从公开渠道收集了一些知名摄影师拍摄的人物肖像作品,用于自己的学习和研究,这种行为就是合理的。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项中有相关规定。 其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是合理的。比如,记者在报道一场重大活动时,拍摄到现场的人物画面并用于新闻报道中,这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传播的需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三项。 再者,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样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公安机关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另外,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无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比如,在拍摄城市风景时,画面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路人的肖像,这种情况就属于合理使用。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最后,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可认定为合理使用。比如,在寻找走失儿童时,使用儿童的照片进行张贴和宣传,就是为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摄影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合理使用肖像权的界限,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不确定某些行为是否合理时,最好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