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哪些?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部分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股权则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比如,张三持有某公司的股权,他将这部分股权出质给李四用于借款,那么他们之间的质押合同就需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才会设立。 其次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像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用、专利的转让费用等。例如,某企业拥有一项专利,将该专利的财产权出质给银行获取贷款,此时就需要办理出质登记。 最后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押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比如,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了一批货物,乙企业尚未支付货款,甲企业将这笔应收账款出质给丙企业,那么就需要办理出质登记。 办理登记对于这些质押合同非常重要,它是质权设立的关键要件。如果未办理登记,质权就无法有效设立,可能会影响质权人的权益保障。所以,在涉及上述类型的质押合同时,一定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