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首先,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大型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购买方名下,没有贷款或者婚前已还清贷款的情况属于婚前财产。比如一方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那这套房子就是婚前财产。这是因为从购买时间和产权登记情况都能明确它是在婚前由个人所取得。 其次,一方婚前的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就持有的,就属于婚前财产。比如婚前在银行存了一笔定期存款,这显然是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 再者,一方婚前接受的赠与财产或者继承的遗产,如果明确表明是赠与一方或者由一方单独继承的,属于婚前财产。例如婚前一方长辈明确表示将某件贵重物品赠与这一方,那这个物品就是婚前财产,这体现了赠与人明确的个人意愿指向。 然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也属于婚前财产。这些费用是对个人身体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赔给个人的,所以属于婚前财产。 另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这是尊重立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将财产明确给予特定的一方。 最后,婚前个人购置的生活用品,像个人专用的化妆品、衣物等,因其具有特定个人属性,是专属个人使用的,所以也属于婚前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为婚前财产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总之,婚前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重新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