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房地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我想办理房地产登记,听说有些情况可以当事人单独申请,有些不行。我不太清楚具体哪些能单独申请,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好确定我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单独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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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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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登记领域,确实存在一些情形是可以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类型。 首先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情况。比如新建的房屋,开发商在完成建设后,第一次为该房屋申请产权登记时,就可以单独进行申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这就为新建房屋等首次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况。当一个人通过继承长辈的房产,或者接受他人遗赠获得房产时,就可以单独申请房地产登记。同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登记。这保障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顺利完成房产的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情况,当事人也能单独申请。比如法院判决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就可以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单独申请房地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例如,房产所有权人的姓名发生了变更,或者房屋的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了变化,权利人可以单独申请变更登记。这是为了保证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如果房屋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者权利人主动放弃对该不动产的权利,此时可以单独申请注销登记。这也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之一。 综上所述,以上这些情况都允许当事人单独申请房地产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必要的材料,以顺利完成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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