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优先保护哪些权利?


民法优先保护的权利是在多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原则,具有优先实现地位的权利。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民法中是被优先保护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格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面临其他权利冲突时,会被优先考虑保护。因为生命和健康是一个人存在和从事各种活动的基础,没有了生命和健康,其他权利也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物权中的担保物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优先性。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体现了担保物权在债权实现中的优先地位,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一种优先保护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