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构成票据诈骗?
我在生意往来中收到了几张票据,最近听说有票据诈骗这回事,心里有点担心。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票据的行为是不构成票据诈骗的呢?我就怕自己不小心陷入到这类法律问题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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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票据诈骗罪的情形,如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等。 然而,存在一些情形是不构成票据诈骗的。首先,如果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并不知晓票据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这种情况不构成票据诈骗。比如,甲从乙处合法取得一张汇票并用于支付货款,甲在取得时并不知道这张汇票是乙伪造的,那么甲的使用行为就不构成票据诈骗。因为构成票据诈骗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若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当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票据,但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时,也不构成票据诈骗。例如,企业A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签发了一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供应商B,但企业A有还款意愿且积极采取措施还款,并非是想通过这张支票骗取供应商的货物,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企业A构成票据诈骗。 另外,如果使用票据的行为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正当理由,且没有欺诈故意,也不构成票据诈骗。比如,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即使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小的失误或纠纷,但只要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欺诈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票据诈骗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以及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准确把握这些不构成票据诈骗的情形,才能正确区分合法的票据使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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