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形属于缔约过失?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的过程中,感觉对方有些行为不太对劲,但又不确定是不是属于缔约过失。我想知道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哪些情形是属于缔约过失的,遇到这些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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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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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属于缔约过失的几种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种情形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而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故意与对方进行谈判。比如,甲企业得知乙企业正在寻求合作伙伴,为了阻止乙企业与丙企业合作,甲企业假意与乙企业进行合作洽谈,在乙企业为此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后,甲企业却无故终止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种情形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构成缔约过失。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对此有保密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该义务,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不正当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地进行交易。如果一方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一方在谈判过程中突然改变重要的交易条件,导致对方为订立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白费。对于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受损方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遇到缔约过失的情况时,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花费的成本等;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受损方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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