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不计入办案期限?

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有些情况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况,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样能让我心里对案件的进度有个底,也能更明白在什么情况下时间是不计算在办案时间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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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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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多种情况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首先,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因为其结果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这一期间不能算入正常的办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其次,中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才会继续计算办案期限。比如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就会中止侦查。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无法正常推进案件的办理,所以这段时间不纳入办案期限。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是为了让案件的证据更加充分、事实更加清楚,由于补充侦查可能会耗费一定时间,所以这部分时间不计入原有的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还有,刑事案件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是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能够充分查阅案卷材料,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超过合理查阅时间的部分就不再计入二审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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