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对离婚调解书是否有撤销权?
我发现前夫和前妻的离婚调解书里,有部分财产分割损害了我的利益。我想知道我作为第三人,有没有权利去撤销这份离婚调解书呢?具体该怎么做,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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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权利。 对于离婚调解书而言,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若有证据证明该离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是可以有撤销权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他人的诉讼行为而遭受不公正的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不过,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的。首先,第三人要证明自己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其次,要有证据证明离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且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最后,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第三人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向作出离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调解书。法院会对第三人的诉求进行审理,若诉求成立,会依法撤销或改变原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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