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可以撤销吗?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里面对财产分割做了约定。但现在我觉得有些条款对我不公平,想撤销相关约定。不知道在法律上,离婚协议里关于财产的约定能不能撤销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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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离婚。当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就生效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约定的。比如一方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这就属于欺诈;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这就属于胁迫。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约定。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的可撤销情形,仅仅是因为当事人事后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而反悔,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撤销请求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双方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协议约定。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能撤销,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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