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与抗税罪区别的关键是什么?


偷税罪与抗税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二者的区别关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概念不同。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抗税罪则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其次是行为方式有差异。偷税罪主要是通过一些隐蔽的、欺诈性的手段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比如做假账、虚报收入等。而抗税罪则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公然对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缴纳税款。这里的暴力包括对税务人员的身体实施强制或打击,威胁则是对税务人员以实施暴力、损害名誉等相要挟。 再者是主体范围不同。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从法律后果来看,二者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偷税罪与抗税罪在概念、行为方式、主体范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准确把握这些区别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