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地中,具体有哪几种情况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以下几种常见情况通常不能获得补偿: **违法建筑**:指未经政府审批或者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建成的建筑物。例如,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违背城市规划或者建筑安全标准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此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临时搭建且手续不全或超期的建筑**:临时搭建的简易建筑,如临时工棚等,若未取得正规手续,一般不予补偿。即便临时建筑是合法的,但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且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也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这是依照《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规定执行的,通常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且应在期限内自行拆除。 **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相关部门会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审批手续,直至征收拆迁项目完成。此后扩建的房屋无法取得合法手续,会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这是为了防止被征收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相关规定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审批暂停办理。例如,想将住宅性质转换为经营用房以获取更高补偿,这种情况难以获得商铺标准的拆迁补偿。但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虽未办理改变用途审批手续,仍可按商铺标准获得补偿。 **下发征收公告后的抢栽抢种**:征地拆迁告知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耕地上强行栽种树苗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则无法获得补偿。 **农村耕地建房**: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等行为。在农村耕地上建造房屋,遇到征地拆迁时,征收方不会给付征地补偿款。若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闲置宅基地不建房**: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征地拆迁也难以获得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