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几类国家机关有权追究行政责任?


在我国,有几类国家机关有权追究行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本身就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对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里的行政处罚就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对于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可以进行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等处理。 其次是行政监察机关。虽然现在监察体制进行了改革,整合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体系,但在过去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的行政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等。现在国家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追究相应的责任,其职能涵盖了对行政责任的追究。 再者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中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情况下也有权追究行政责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经审理,如果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检察院则主要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等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也涉及到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范畴,因为职务犯罪往往伴随着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产生。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不同的情形和程序下,都有权追究行政责任,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追究行政责任的国家机关体系,保障了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法进行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