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有着明确的规定。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首先,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也就是说,如果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未被羁押的情况下,有可能再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就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例如,一些惯犯在被抓获后,有证据显示其有继续作案的计划和可能。 其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这主要是针对那些犯罪行为可能对国家、社会的安全和秩序造成直接威胁的情况。比如,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将其逮捕,可能会继续实施恐怖袭击,危害公共安全。 再者,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当犯罪嫌疑人有破坏证据、影响证人作证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串通的可能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证据的完整性,应当对其进行逮捕。例如,某些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销毁账目、威胁证人等。 另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对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进行报复的可能性,为了保护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逮捕。 最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当犯罪嫌疑人有逃避法律制裁、畏罪自杀的迹象时,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其逃脱法律的惩处,应当对其实施逮捕。 此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也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