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检查时是哪三方在场?
我最近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检查程序,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三方要在场。我想知道这三方具体是哪些主体,这么规定有什么意义,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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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检查程序中,通常要求三方在场,这三方分别是执行检查的侦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以及见证人。 执行检查的侦查人员是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主体。他们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检查,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这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操作,出示相关证件和检查文件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检查,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执行检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一方面是保障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让其知晓检查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被检查人是未成年人,其家属在场更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检查过程进行监督,避免出现不规范的行为。 见证人在场是为了保证检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见证人一般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他们可以对检查过程进行见证,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和见证人签名。见证人可以证明检查过程是否依法进行,防止事后出现对检查结果的争议。 综上所述,这三方在场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法、公正、客观地进行操作,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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