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掉头不是全责?
我开车时在路口掉头,结果和一辆车发生了碰撞,对方非说我掉头就得负全责。但我觉得当时情况不是这样,我想知道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下掉头不是全责,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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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掉头是否承担全部责任也并非绝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掉头不是全责的情况。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如果对方车辆在这些禁止掉头的路段存在违规行为,比如在人行横道强行超车等,导致与正在合法掉头车辆发生碰撞,此时掉头车辆就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对方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若掉头车辆已经按照规定开启转向灯,并且在不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进行掉头,而对方车辆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等,导致与掉头车辆碰撞,那么对方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掉头车辆已经完成大部分掉头动作,对方车辆由于车速过快未能及时刹车避让,这种情况下掉头车辆不应负全责。 另外,当交通信号灯有特殊指示时,比如有专门的掉头信号灯且为绿灯,而对方车辆不按照信号灯指示行驶,与掉头车辆发生事故,对方同样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交通信号灯是明确的交通规则指示,各方都应当遵守。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掉头就一定负全责。当发生此类事故时,应及时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相关证据等来做出准确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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