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土地权属确权决定,该起诉谁?

我遇到了土地权属方面的问题,原行政机关做出了土地权属确权决定,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现在我想通过起诉来解决,但不知道该起诉原行政机关还是复议机关,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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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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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土地权属确权决定时,在确定起诉对象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 首先,来解释一下行政诉讼中被告确定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在行政诉讼里,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确定被告是谁是很关键的,这直接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最终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当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土地权属确权决定时,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要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这里所说的“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意味着其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肯定,二者在这个行政行为上存在共同的责任。让它们作为共同被告,能让法院全面审查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起诉,需要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在起诉状中,要明确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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