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我遇到了别人侵权的事儿,对方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比如名誉受损、财物也有损坏。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侵权责任的方式是可以合并起来让对方承担的,这样能更好地弥补我的损失,想了解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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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方式指的是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侵权责任方式是可以合并使用的。比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可以合并。当侵权行为正在持续进行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同时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例如,甲在乙的土地上非法搭建建筑物,乙可以要求甲停止搭建行为(停止侵害),并且对乙土地被占用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损失)。 再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也能合并。如果侵权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侵权人除了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比如丙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丁的名誉,丁可以要求丙赔偿自己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丙在相应范围内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自己的名誉。 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同样可以合并适用。当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时,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比如戊打伤己,己不仅可以要求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还可以要求戊赔礼道歉。总之,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合并使用,是为了更全面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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