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哪个更有效?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可后来想法变了,又立了一份新遗嘱,但没去公证。现在家里人对这两份遗嘱的效力有争议,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之前的公证遗嘱有效,还是后面这份最后立的遗嘱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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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哪个更有效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这两种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它具有较高的效力。最后遗嘱则是遗嘱人在生前最后所立的遗嘱。 在过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对优先,即使遗嘱人后来又立了其他遗嘱,只要没有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依然具有最高效力。 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规定做出了重大改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表明,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发生改变,最后所立的遗嘱往往更能反映其当下的真实意愿。所以,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如果遗嘱人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又立了新的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最后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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