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遗嘱是无效的呢?


在法律层面,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然而,并不是所有遗嘱都是有效的,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遗嘱无效。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简单来说,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老年痴呆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等情况的人,他们所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因为这类人无法准确理解自己立遗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 其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人是在被欺骗或者被强迫的情况下立下遗嘱,那么这份遗嘱也不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有人为了获取更多遗产,欺骗老人说其他继承人不孝顺,让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老人立下遗嘱,这些情况都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者,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是指他人假冒遗嘱人的名义制作遗嘱。比如有人为了独占遗产,自己编造一份遗嘱并模仿遗嘱人的签名。这种完全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伪造行为,法律当然不会承认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伪造的遗嘱无效。 另外,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遗嘱在订立后,被他人私自修改,那么被修改的部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遗嘱原本规定遗产由多个继承人平分,但其中一个继承人偷偷将自己的份额增加,那么增加的这部分就是无效的。这也是为了保证遗嘱能够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最后,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该部分内容无效。比如老人立遗嘱时,没有给年幼的孩子或者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的子女留下必要的财产,这种情况下涉及这部分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