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哪些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会导致遗嘱无效: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他们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已经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是指故意欺骗遗嘱人,使其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遗嘱;胁迫则是指以威胁、强迫等手段迫使遗嘱人订立遗嘱。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比如,继承人通过欺骗老人,让老人以为自己没有其他子女,从而将全部财产留给该继承人的遗嘱就是无效的;或者继承人以暴力威胁老人,迫使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这样的遗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是指他人假冒遗嘱人的名义制作遗嘱。伪造的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律规定其无效。 还有,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遗嘱在订立后被他人擅自修改,那么被篡改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未被篡改的部分仍然可能有效。 另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总之,遗嘱的有效性关系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能否实现,以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