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独家经营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商场独家经营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商场独家经营权是指在一定的商场范围内,一方获得了排他性的经营特定业务或销售特定商品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设定通常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商场和经营者之间签订了关于独家经营权的合同,且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合同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的。 然而,合同要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商场和经营者都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是在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独家经营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独家经营权的约定就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场违反协议又允许其他商家经营同类业务,就构成违约,经营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商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合同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商场为了骗取经营者的费用而签订独家经营协议,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就会被认定无效,独家经营权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