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遗嘱是不予公证的?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然而,并非所有遗嘱都能获得公证,以下几种常见的遗嘱通常不予公证。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这类人由于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他们所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处也不会对其进行公证。 其次,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遗嘱人是在他人的胁迫或欺骗下立下遗嘱,那么该遗嘱就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这类遗嘱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再者,伪造的遗嘱。伪造遗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完全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所以,公证处自然不会对伪造的遗嘱进行公证。 另外,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如果遗嘱存在被篡改的情况,那么被篡改部分由于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公证处也不会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公证。 最后,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处不会对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进行公证。 总之,遗嘱公证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和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遗嘱,才有可能获得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