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应该填哪一年?


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年份,是和扣除享受的时间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扣除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是当年。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支出,在当年内进行填报扣除。比如,在每年12月份,纳税人要对下一年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果是在年度中间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应从符合条件开始的当月起计算扣除。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子女满3岁开始接受学前教育,那么从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填报并享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