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中哪些人属于安置对象?


在公房拆迁中,明确安置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哪些人属于安置对象。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对于公房拆迁安置对象的确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来判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不过,公房的所有权人通常是国家或单位,而实际居住使用公房的人是承租人等。所以在公房拆迁中,主要的安置对象通常是与公房存在合法租赁关系的承租人。 这里的合法承租人,是指与公房产权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且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的人。他们长期使用公房,对公房有居住权益,在拆迁时应当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偿。 除了承租人外,还有一些共同居住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安置对象。共同居住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要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里的“本市无其他住房”,通常是指在本市没有福利性分房等情况;“居住困难”一般是指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此外,如果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共同居住人,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安置对象参与拆迁安置。 例如,小李是某公房的承租人,一直居住在该公房内,当该公房面临拆迁时,小李无疑是安置对象。如果小李的儿子小张,户口也在该公房内,并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没有其他福利性住房,那么小张也可能被认定为安置对象。 总之,公房拆迁安置对象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依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在确定安置对象方面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