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义务人指的是哪些人?


扶养在法律上其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涵盖了抚养、扶养、赡养三种关系。抚养指的是长辈对晚辈的养育照料,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而狭义的扶养则是平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例如夫妻之间的扶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扶养关系对应着不同的扶养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就明确了夫妻双方互为扶养义务人,当一方陷入困难需要帮助时,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支持。 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 此外,对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对于兄、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