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由谁来举证?
我最近遇到了医疗纠纷,医院和我对于责任认定有分歧。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我来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想了解一下在医疗纠纷里到底是谁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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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是真实的。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过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修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但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现在的举证规则有所变化。 依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的医疗纠纷中,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患者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并且这个失误导致了自己的损害。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举证责任就会倾向于医疗机构。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法律就先假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医疗纠纷中,一般情况下患者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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