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定之债是什么?

我在看一些法律资料时,看到了法定之债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的意思。我想知道法定之债具体指的是什么,在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表现形式,它和其他类型的债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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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之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定之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要理解法定之债,我们先从债的基本含义说起。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而法定之债,简单来说,就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这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意定之债有所不同。意定之债常见的就是合同之债,比如我们去商场买东西,和商家签订的买卖合同,这就是双方约定形成的债。而法定之债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债的关系就会产生。 法定之债包含多种类型,常见的有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例如,张三不小心撞坏了李四的汽车,李四就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汽车的修理费用,这里李四和张三之间就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王五看到邻居家的房屋因为暴雨可能有倒塌危险,在邻居不在家的情况下,自行请人对房屋进行了加固,为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王五的这种行为就是无因管理,他有权要求邻居偿还这些费用,从而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比如,赵六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误多给了他 5000 元。赵六多拿的这 5000 元就是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要求赵六返还,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总之,法定之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了解法定之债的概念和类型,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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