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倒塌致人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当遇到危房倒塌致人受伤的情况,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是关键。下面从不同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要明白这里涉及到物件致害责任的法律概念。物件致害责任就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危房倒塌致人受伤的事件中,主要围绕危房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来确定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造该危房时存在质量缺陷,那么他们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建造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房屋成为危房并最终倒塌伤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要负责赔偿。除非他们能够拿出证据证明房屋不存在质量缺陷。 而如果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危房倒塌。例如,危房的所有人明知房屋是危房,却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他人受伤,那么所有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管理者如果对危房有管理职责,却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像没有定期检查房屋状况等,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使用人如果不当使用房屋,加重了房屋的危险程度并导致倒塌,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原因可能是指第三人对房屋进行了破坏等行为,致使房屋倒塌,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确定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建设施工的问题,还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同时,受害人在遭遇这种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